| 江陰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職權類型 | 實施依據 | 備注 |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二)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三)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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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決定;(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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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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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決定;(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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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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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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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七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主要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或者未按照規定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再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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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七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第一項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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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第一項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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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部門規章】《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實施處罰。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如實記錄粉塵防爆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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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第二項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制定有關粉塵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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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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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八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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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 |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6 |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八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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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第一項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產生、輸送、收集、貯存可燃性粉塵,并且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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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粉塵防爆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第二項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對粉塵防爆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或者檢查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第二項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 | 對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粉塵防爆安全的監控、報警、防控等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為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 | 對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3 |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4 |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二)未制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5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6 | 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二)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三)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四)在中轉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的; (六)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七)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八)其他事故隱患。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粉塵涉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同時構成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0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部門規章】《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三條 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項承包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2 | 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礦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七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4 |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四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5 |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6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7 |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8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9 | 對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40 | 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瞞報、謊報、遲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41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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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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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對生產經營單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部門規章】《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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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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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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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2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6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4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6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2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以罰款: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或者未依法取得有關證照尚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五)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 【部門規章】《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一)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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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后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決定;(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3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40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4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48 | 對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并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49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實施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自撤銷其相關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自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使用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0 | 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變化后,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1 | 對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2 | 對化工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3 |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未按照規定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 (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三)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5 |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6 | 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依照規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7 | 對生產經營單位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8 |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59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八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60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九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61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62 |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條第一項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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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冒用、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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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對將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條第一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部門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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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對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部門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三十條第三項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66 | 對未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由資質認可機關記入有關機構和人員的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67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五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68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七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69 | 對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0 | 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1 | 對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2 | 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3 | 對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4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5 | 對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未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6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7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8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79 |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0 | 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1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通信、報警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2 |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九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3 | 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4 |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5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6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第一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7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第二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8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第三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四項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89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第四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三項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0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第五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五項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1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第六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六項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2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第七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七項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3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4 | 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5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措施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或者未將處置方案報備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6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或者未將處置方案報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7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8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不具有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99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0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1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2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3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構成重大危險源)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4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5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6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7 |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8 |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09 |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組織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0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1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2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三項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3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四項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4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五項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5 | 對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6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7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8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19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br />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0 |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1 |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2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有防范靜電危害措施不符合標準規定以及安全設備的使用和檢測、改造作業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四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三)在生產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業現場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3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4 | 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庫)房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5 | 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6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7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8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29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0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1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2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七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3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十項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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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5 |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部門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6 |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部門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三十條第四項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四)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7 |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br /> 【部門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三十條第五項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五)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8 |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3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十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危險物品 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建筑施工單位; (三)應急救援隊伍。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 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 24 小時應急值班。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0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1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較大涉險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可能影響的周邊單位和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8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49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0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1 | 對生產經營單位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4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5 |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6 |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7 | 對向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5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60 | 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6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62 | 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63 | 對工業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64 | 對工業企業未進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公示或者未設置重大安全風險警示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進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公示或者未設置重大安全風險警示牌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65 | 對工業企業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或者未組織實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或者未組織實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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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對工業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建立安全風險檔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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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定期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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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對生產經營單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未按規定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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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第一項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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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第二項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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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第三項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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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第四項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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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聘用、委托相關人員、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六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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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對相鄰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以及未按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十二條 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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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方式、分層參數等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掏挖開采和不分層的“一面墻”等開采方式。 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第十四條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機進行采礦作業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采的鑿巖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分層開采的底部裝運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要求。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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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違反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十六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爆破,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雷電高發地區應當選用非電起爆系統。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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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破碎方式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十七條 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78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十九條 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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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隱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條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場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至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隱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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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進行排險作業、碎石加工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坡面上進行排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系安全帶,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距工作臺階坡底線5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碎石加工作業。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1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進行鏟裝機械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同一工作面有兩臺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于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裝載與運輸作業時,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2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廢石、廢碴處理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3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電氣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與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4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防洪措施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5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測繪采石場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并歸檔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每年年末測繪采石場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并歸檔管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6 | 對工貿企業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7 | 對工貿企業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8 | 對工貿企業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89 | 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0 | 對粉塵涉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或者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三十條第一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或者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1 | 對粉塵涉爆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內容不符合企業實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三十條第二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內容不符合企業實際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2 | 對粉塵涉爆企業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清單或者未及時維護相關信息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三十條第三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清單或者未及時維護相關信息檔案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3 | 對粉塵涉爆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三十條第四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行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支付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或者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6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7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8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199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0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1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2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3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七項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4 | 對安全培訓機構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5 | 對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6 | 對安全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07 | 對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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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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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對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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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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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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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租借、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資質認可機關吊銷其相應資質,向社會公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實行行業禁入,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以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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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失實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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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工業企業委托開展粉塵防爆技術服務工作,出具失實、虛假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失實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虛假報告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10 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 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粉塵涉爆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5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 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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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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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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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三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18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四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19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六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0 | 對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八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1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九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2 | 對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十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3 | 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組織對安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確定或者調整安全風險等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組織對安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確定或者調整安全風險等級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6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風險未制定管控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安全風險制定管控措施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8 | 對?;飞a、儲存、使用和經營企業未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 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第六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29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排查有遺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排查有遺漏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30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檢查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將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檢查內容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31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實施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ㄋ模τ懈鶕J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32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或者煙花爆竹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ㄋ模τ懈鶕J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3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條第一款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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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扣押相關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235 | 對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行政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崗位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責任內容和考核標準,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開展監督、考核、獎懲,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考核情況向全體從業人員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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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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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 對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使正當權利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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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 | 對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告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免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 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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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 | 對非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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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 對生產經營單位關注從業人員身心健康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心理疏導、精神慰藉,防范從業人員異常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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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相關權利保障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三)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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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是否立即報告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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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對生產經營單位被派遣勞動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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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 對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設置、履職和任職條件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相關專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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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 | 對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班前會制度建立、實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班前會制度,由班組長或者交班人員在班前會上向當班作業人員提示安全風險、講解崗位安全操作要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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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風險,促進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施設備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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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 | 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監控設備聯網維護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并經常維護,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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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 | 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制度實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八條 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獎勵制度,公開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聯系方式,受理從業人員報告的安全生產問題,對報告事故隱患的從業人員給予表揚、獎勵。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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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 | 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處作業、有限(受限)空間作業、臨近油氣輸送管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制定、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高處作業、有限(受限)空間作業、臨近油氣輸送管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以及涉及危險物品的場所動火和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作業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二)根據安全風險明確安全防范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三)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應急救援器材,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五)在危險作業前向作業人員告知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并經雙方現場簽字確認;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按照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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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 對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和數據信息報送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三十七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的信息化管理,運用數字化技術開展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等工作,按照規定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準確、完整地報送下列安全生產數據: (一)安全生產基礎情況數據; (二)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數據; (三)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數據;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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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 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離崗重考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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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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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試運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款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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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 對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檔案建立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并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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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和內部管理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開展執業活動,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第一款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自我約束。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規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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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 | 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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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 | 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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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 | 對生產經營單位加強自然災害預防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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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 | 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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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 | 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工程技術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并及時消除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及時排除,并根據需要停用相關設施設備或者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獎勵制度,公開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聯系方式,受理從業人員報告的安全生產問題,對報告事故隱患的從業人員給予表揚、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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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 對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許可證變更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十三條 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許可證: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改變; (二)單位名稱改變; (三)許可品種主要流向改變; (四)需要增加許可品種、數量。 屬于本條第(一)、(三)項的變更,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屬于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后提出申請。 申請本條第(一)項的變更,應當提供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六)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本條第(三)項的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提供主要流向改變說明、第八條第(三)項要求的有關資料;申請本條第(四)項的變更,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八)項或第八條第(二)、(三)、(六)項要求的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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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 對經營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是否建立雙人驗收、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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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應急演練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八條 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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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4 | 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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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 | 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十二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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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6 | 對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評估應急演練效果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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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 | 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發生后總結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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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 | 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機構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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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9 | 對工業企業委托技術服務等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自主實施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能力不足的,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咨詢、培訓等技術服務,但不得由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代替實施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企業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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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 | 對生產經營單位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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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對新建、改建、擴建小型露天采石場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由具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采石場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并由原審查部門審查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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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 對礦山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檔案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并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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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 對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2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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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 | 對管道單位危險化學品管道試生產(使用)前保護措施檢查、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試生產(使用)前,管道單位應當對有關保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科學制定安全投入生產(使用)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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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5 | 對管道單位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后較長時間未投入生產(使用),在其投入生產(使用)前進行重新試壓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產(使用)的,管道單位應當在其投入生產(使用)前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對敷設在江、河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相應縮短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時間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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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 |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專用設施、水工防護設施、專用隧道等附屬設施用途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專用設施、水工防護設施、專用隧道等附屬設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確需用于其他用途的,應當征得管道單位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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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7 |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期限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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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8 | 對登記企業?;菲詹榻n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登記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各類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標識信息、危險性分類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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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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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 |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采購煙花爆竹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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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 對煙花爆竹零售點場所設置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對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 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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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存儲執法收繳煙花爆竹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批發企業對非法生產、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應當及時、妥善銷毀。 對執法檢查收繳的前款規定的煙花爆竹,不得與正常的煙花爆竹產品同庫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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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 | 對煙花爆竹零售點儲存煙花爆竹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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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 |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許可證懸掛、儲存倉庫留存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正本。批發企業應當在儲存倉庫留存批發許可證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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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5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值班和現場巡查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全面掌握當日各崗位人員數量及藥物分布等安全生產情況,確保不超員超量,并及時處置異常情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并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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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6 | 對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要求供貨單位提供質檢報告或產品合格證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并查驗購進的黑火藥、引火線及化工原材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總倉庫和中轉庫的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應當建立并實施由專人管理、登記、分發的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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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7 | 對批發企業所銷售煙花爆竹的包裝、標志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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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8 | 對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狀況、接受監督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第九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股東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接受股東和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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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9 | 對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復產前安全管理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生產裝置復產前,應當組織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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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 | 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員履職能力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五條 第二款 監護人員應當具備與監督有限空間作業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正確使用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應急救援等用品、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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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對粉塵涉爆企業工藝、場所、設施設備等變更后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十一條 第三款 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等發生變更的,粉塵涉爆企業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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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風險管理責任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七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崗位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理責任。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三條 第一款 企業是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納入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安全生產職責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安全風險辨識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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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 | 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應當按照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控,根據其特點從組織、技術、管理、應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實管控措施,編制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管控措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應當載明安全風險的名稱、風險點、所處位置(場所、部位、環節)、等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管控措施以及責任部門、責任人等信息。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持續更新。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應當列明安全風險名稱、所處位置(場所、部位、環節)、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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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4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動態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針對性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確定或者調整安全風險等級,完善管控措施: (一)目錄調整的; (二)國家和省對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有新要求的; (三)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設備設施、主要生產物料發生改變的; (四)需要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的其他情形。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全面、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完善管控措施。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針對性的安全風險辨識,確定或者調整安全風險等級,更新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一)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設備設施、主要生產物料發生改變的; (二)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 (三)行業領域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產安全事故,對安全風險有新認知的; (四)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風險目錄修訂調整涉及本企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對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有新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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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明確從業人員安全風險管理責任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崗位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理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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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6 | 對工業企業安全風險變更報告要求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政府規章】《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十條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確定或者調整安全風險等級后十五日內進行變更報告: (一)有新的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 (二)原報告的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等級發生變化的。 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十五日內進行變更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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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 | 對非工業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公示較大以上安全風險信息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本單位醒目位置公示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名稱、風險點、所處位置(場所、部位、環節)、等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以及責任部門、責任人和監督電話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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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 | 對生產經營單位較大安全風險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所處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載明安全風險的名稱、風險點、所處位置(場所、部位、環節)、等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以及責任部門、責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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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 | 對承租方將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有關信息向出租單位書面通報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其生產經營場所分割出租給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儲存活動的,出租方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在公共區域醒目位置公示生產經營場所內較大以上安全風險信息;承租方應當負責其承租部分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等工作,并將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有關信息向出租單位書面通報。 生產經營單位將其生產經營場所整體出租給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儲存活動的,承租方應當負責生產經營場所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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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 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處置卡、公布應急預案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六十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重點崗位編制應急處置卡,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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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 生產經營單位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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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文化建設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進行安全生產警示教育,組織群眾性安全文化活動,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設區的市應當設立安全生產教育實踐基地,創新安全生產教育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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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作業前崗位安全檢查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每天工作前,應當進行本崗位安全生產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生產檢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施設備、工具和原材料的安全狀態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有效; (二)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 (三)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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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 | 對審核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現場核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實施機關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安全使用許可證申請受理后,發證機關應當組織人員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二款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和設有1.1級倉庫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部門規章】《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第一款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法定條件組織,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到現場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復核。復核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
省、市、縣按職責分工實施 |
| 305 | 對危險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生產經營單位未與受托方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或者未告知危險因素,或者未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的,應當確認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的,應當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告知危險因素,并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生產經營單位未與受托方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或者未告知危險因素,或者未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06 | 對生產經營單位雇傭他人提供勞務或者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未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雇傭他人提供勞務或者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的,應當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雇傭他人提供勞務或者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未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307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設置的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除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二)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風險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 (五)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 |
| 編制說明:1.根據要求,行政執法事項依據必須是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依據。 2.義務性或禁止性條款的主要內容有罰則的,統一列入行政處罰事項,并在備注中作了說明,行政檢查事項中不再重復列出。 3.考慮到行政處罰事項已有200多項,對可以通過行政處罰事項進行行政檢查的,原則上不再單獨列入行政檢查事項,對行政處罰事項無法包含且確需單獨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列入行政檢查目錄。 4.《指導目錄》中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事項更新至2025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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