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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役軍人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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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4053X/2025-02760 生成日期 2025-07-09 公開日期 2025-07-09
    文件編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布機構 江陰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公開形式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體裁 其他
    主題(一級) 民政、扶貧、救災 主題(二級) 優撫安置 關鍵詞 撫恤,烈士,軍隊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于印發《烈士評定工作辦法》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5〕2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總隊
    烈士評定工作辦法

    退役軍人事務部 應急管理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關于印發《烈士評定工作辦法》的通知

    退役軍人部發〔202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總隊,解放軍各單位和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局、辦公室):

    為更好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范開展烈士評定有關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烈士評定工作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應急管理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2025年6月19日

    烈士評定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開展烈士評定,規范工作標準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烈士評定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烈士評定工作,定期向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呈報烈士名單。

    第四條  建立烈士評定工作會商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及時研究解決烈士評定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章 烈士評定的研判要點

    第五條  研究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判斷:

    (一)是否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犧牲;

    (二)犧牲原因是否由所執行任務、搶救保護行為等直接導致或者直接相關;

    (三)犧牲情節是否突出,成為后人學習的榜樣;

    (四)生平表現是否良好;

    (五)社會反響是否較好。

    第六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是否依法依規開展工作、所執行任務是否具有較大危險性、事件是否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等進行判斷。

    第七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與被搶救保護對象的遇險是否有直接關系、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是否在主動實施搶救保護的過程中犧牲等進行判斷。

    第八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執行的任務是否為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派遣到國外的任務進行判斷。

    第九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執行的任務是否為國家交辦或者要求參加的具有一定安全風險的國防建設相關試驗任務進行判斷。

    第十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是否屬于在保衛祖國、社會主義建設或者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事業中英勇犧牲,犧牲情節是否特別突出、堪為楷模,且不屬于前四項犧牲情形進行判斷。

    第十一條  研究判斷軍隊人員犧牲情形時,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指導軍隊有關單位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軍隊有關規定等辦理。

    第三章 烈士評定程序

    第十二條  公民犧牲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啟動烈士評定程序。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可以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籍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死者犧牲情節等材料。

    第十三條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之間,因確定啟動烈士評定程序的主體存在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逐級上報至共同上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核實后對犧牲情形進行研究。

    符合申報烈士條件的,應當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

    不符合申報烈士條件的,應當將調查核實及研究判斷等相關材料歸檔保存備查。

    第十五條  評定烈士的報告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調查核實有關材料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轉辦的評定烈士的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開展必要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七條  評定烈士的報告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調查核實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轉辦的評定烈士的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開展必要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時,應當查清犧牲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以及犧牲人員在事件過程中的主觀態度、行為表現、具體情節和社會反響等。

    調查核實工作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對情況疑難復雜,需要繼續調查核實或研究論證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需要人民法院判決、司法鑒定、有關部門出具犧牲情形證明文書等情況的,不計入調查核實時限。

    第二十條  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審查評定烈士的建議。

    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評定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評定烈士的報告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未通過的,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做好解釋說明,并將相關材料的復印件歸檔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執行消防救援任務中犧牲,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評定烈士。

    非執行消防救援任務犧牲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申報評定烈士。

    第二十三條  軍隊人員評定烈士程序,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指導軍隊有關單位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軍隊有關規定等辦理。

    第四章 復核程序

    第二十四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審查評定烈士的,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月度向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送以下烈士復核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評定烈士的決定;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報上級人民政府評定烈士的審核意見;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評定烈士的報告或審核意見;

    (四)犧牲情形有關調查核實材料;

    (五)犧牲人員死亡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評定烈士的,按月度向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以下烈士復核材料:

    (一)應急管理部評定烈士的決定;

    (二)犧牲人員所在單位提出的申報烈士材料;

    (三)逐級審核的有關材料;

    (四)犧牲情形有關調查核實材料;

    (五)犧牲人員死亡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軍隊有關單位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評定烈士的,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按月度向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以下烈士復核材料:

    (一)軍隊有關單位評定烈士的決定;

    (二)犧牲人員所在單位提出的申報烈士材料;

    (三)逐級審核的有關材料;

    (四)犧牲情形有關調查核實材料;

    (五)犧牲人員死亡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烈士復核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烈士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犧牲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參加工作時間、生前單位及職務、所獲功勛榮譽表彰情況等;

    (二)烈士犧牲情節,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結果,以及烈士的主觀態度、行為表現、具體情節和社會反響等;

    (三)法規依據,明確評定烈士所適用的具體法規條款;

    (四)評定程序,說明自啟動申報至逐級審核上報評定烈士的時間和流程情況;

    (五)其他有必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收到烈士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犧牲情形、法規適用、評定程序等進行審查,并按季度書面反饋復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  烈士評定機關是省級人民政府的,烈士評定通知書由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發送至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需要跨省份發送烈士評定通知書的,應當抄送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烈士評定機關是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軍隊有關單位的,在向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送烈士評定通知書時,應當抄送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發送烈士評定通知書,按照下列順序確定接收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一)烈士父母(撫養人)的戶籍地;

    (二)烈士配偶的戶籍地;

    (三)烈士子女的戶籍地,有多個子女的,為長子女戶籍地;

    (四)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為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戶籍地,有多個符合條件的兄弟姐妹的,為其中長者的戶籍地。

    沒有前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但有烈士其他兄弟姐妹的,為烈士其他兄弟姐妹的戶籍地,有多個符合條件的兄弟姐妹的,為其中長者的戶籍地;

    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制發烈士評定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均已定居國(境)外、國內戶口已注銷的,烈士評定通知書發送至烈士生前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均是現役軍人且無戶籍的,其單位所在地視同戶籍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戰時犧牲人員烈士評定、復核工作應當緊貼戰時保障要求,軍地一體聯動,實現隨評快核、便捷高效。

    第三十四條  《烈士褒揚條例》施行前犧牲人員的烈士評定工作,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其他政策有特別規定程序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同一事件存在不同職業身份犧牲人員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溝通,同步開展調查核實、申報、評定、復核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烈士評定時間超過烈士犧牲時間二年以上的,應當在復核申請中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定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通報全國烈士評定復核結果,并抄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第三十八條  收到烈士評定通知書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將烈士、烈士遺屬、烈士安葬地等信息錄入褒揚紀念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九條  烈士評定、復核工作應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烈士評定通知書

    2. 《烈士評定通知書》填寫說明

     

    關聯閱讀:《烈士評定工作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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